仅从体裁特征入手无法获得对寓言概念的全面认知,古希腊时期的寓言只是亚里士多德眼中的“例证”形式,而17世纪拉封丹寓言已迈入上流文学的殿堂,在寓言认知发展的过程中,寓言定义者都试图尽可能简洁地描述寓言作为文学体裁的排他性特征。对寓言描述与定性的依据远不止于其文学性特征,寓言从交流方式演化为文学体裁,进而成为能被广泛认可的文化概念,本质上所体现的是一种思维方式,寓言从叙事到寓意的演绎规律是其作为概念的意义内核。寓言文本是寓言思维下具有可翻译性的“寓指”,寓意是寓指“机制化翻译”的结果,寓言是在创作者与接受者共有思维方式的前提下实现有效传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