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违法要素的论争及体系定位
作者:
罗世龙
期刊:
法学家,2023年CSSCIAMI(03):146-160+195 ISSN:1005-0221
作者机构:
[罗世龙]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违法性;主观违法要素;假想防卫;不法故意;责任
摘要:
针对“违法性的判断对象能否包括主观要素”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立场,即主观违法要素全面否定论、例外肯定论和全面肯定论。全面否定论和例外肯定论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能很好地完成违法性认定的任务。全面肯定论符合违法性的内涵和功能,其不仅可以避免将没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形宣布为违法,而且有利于违法性的准确认定。违法在于确定行为人做了什么事,责任在于确定是否可以对行为人所做之事予以谴责。违法事实在责任阶段都具有对应的责难性,既无必要也不应该单独地将主观内在的违法事实作为责任要素。单纯责任故意、过失说和双重故意、过失说对故意、过失的体系性安排均不合理,在全面赞成主观违法要素的前提下,单纯不法故意、过失说应得到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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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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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治理法治化的逻辑构成
作者:
王清军
期刊:
新文科教育研究,2023年(03):78-81 ISSN:2096-966X
作者机构:
[王清军]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流域是以水循环为载体的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经济系统相互耦合的复合性系统。健康的流域应当具备空间格局完整、生态过程连续和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性供给等诸多特性。但随着人类经济社会活动呈几何级数的增长,不健康的流域逐渐增多,推进流域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高质量发展等逐渐成为流域治理的高亮议题,流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理所当然成为流域治理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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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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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领域平台服务互操作性的实现路径与立法回应
作者:
段宏磊;沈斌
期刊:
学习与实践,2023年CSSCI(06):83-92 ISSN:1004-0730
作者机构: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经济法律研究院;[沈斌]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段宏磊]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wdkj&>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经济法律研究院
关键词:
数字平台;互联互通;互操作性;反垄断法;产业法
摘要:
反垄断法和产业法是数字平台服务互操作性的两种实现路径。然而,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认定链接封禁行为的违法性上存在较大困难,只能作为事后的、个案性质的、补救性的规制手段;产业法虽然能实现直接的、事前的和普遍性的有效管制,却可能侵袭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数字经济领域的自由竞争。两种法律路径的互动合作是实现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目标的必然选择。在数字经济领域,应通过产业法在事前确立平台企业的平台设施开放义务,并限制开放的法律形式、实施对象和实施标准,防止实施范围扩大化。同时,健全反垄断法实施规则,积极引入必要设施理论,转变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提升反垄断法律体系对数字经济环境的适配性。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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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
陈林基
期刊: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3年21(05):106-116 ISSN:1672-626X
作者机构:
[陈林基]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府规制;监管成本;监管收益
摘要:
根据党的二十大“保障与改善民生”与“房住不炒”精神,政府部门积极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但是,商品房预售的主要风险在于预售资金监管风险,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立法阙如是造成这一风险的主要原因。基于政府规制理论,监管体制宜选择多元主体共同监管。基于监管成本分析,监管资金范围宜采取“工程建设费用+部分利润”。基于监管人工成本视角,监管程序与权责应如下:第一,工程建设进度及质量勘验环节,具体权责包括工程监理机构的实质勘验工程+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查材料与现场检查工程;第二,预售资金支取环节,具体权责是监管银行形式审查材料与直接划拨资金;第三,预售资金使用监督与信息披露环节,具体权责是行政机关监控资金使用与披露信息+购房者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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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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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教育中的五个统一
作者:
武小川
期刊: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39(03):109-115 ISSN:1674-3210
作者机构:
[武小川]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权;人权教育;权利;普遍人权;人权课程
摘要:
人权教育是人权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动力。中国人权教育起步较晚,国民人权意识较为淡薄。人权教育长期以来重视人权成就的现状宣扬,忽视了人权成就的历史发展;强调中国人权的特殊性,缺乏对人权普遍性的关照;相关普法内容以公民义务为主,对公民权利的涉及相对较少;教育的专业性和社会性不均衡,针对性不强;教育形式以宣教为主,与现实生活结合不够紧密,缺乏趣味性。为此,中国人权教育应当关注人权演进的历史性与发展性的统一、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人权行使的权利性与义务性的统一、教育对象的大众性与针对性的统一、教育方式的科学性与趣味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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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兜底规范的内在关系及适用逻辑——以《民法典》第123条与《著作权法》第3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
作者:
刘华;李晓钰
期刊: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 ISSN:1009-3370
作者机构:
[刘华]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李晓钰]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摘要: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种假性矛盾的本质,厘清私权部门种属概念间错位类比的逻辑误区,明确过渡性知识产权基本规范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特殊性问题的解释缺失,以《民法典》与《著作权法》之间互为“表里”的“隔代”调适关系为逻辑基础,支撑知识产权客体相关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展开。即以作品类型扩张的现实表现和法律解释经验为起点,以民事私权的价值理念为根基,秉持审慎开放、体系化解释和司法确认优先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依照知识产权权属定位、著作权权属定位、作品类型定位的逻辑层次,在权利客体兜底款项启用时严格把握相对开放的审慎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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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专利挑战行为拟制侵权的合理性证成及制度建构
作者:
冯振龙;周莹
期刊:
中国科技论坛,2023年CSSCI(04):142-150+157 ISSN:1002-6711
作者机构:
[周莹; 冯振龙]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 湖北 武汉 430070
关键词:
仿制药;拟制侵权;专利挑战;专利链接
摘要:
仿制药专利挑战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药品注册审批阶段引发专利权属争议的主要制度动因。当前,关于专利挑战行为法律属性的界定存在争议,拟制侵权与确认不侵权两种观点各执一端。前者以法律拟制和知识产权侵权促成事由为理论基础,并具有平衡内外部利益的功能,在逻辑结构标准与同一法益标准的审视下,拟制侵权与Bolar豁免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通过分析与借鉴美韩专利挑战相关立法,建议中国引入拟制侵权,在立法层面确认仿制药专利挑战为拟制侵权的同时将其作为Bolar豁免的特别规定。针对拟制侵权的权利扩张风险,采取限缩路径明确其司法管辖的专利声明类型、客体范围及法律后果,赋予CFDA批准等待期审查权,完善等待期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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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司法所的现状、困境及其应对——以132个司法所为分析样本
作者:
丁文;程子扬
期刊: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62(01):31-42 ISSN:1000-2456
作者机构:
[丁文; 程子扬]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基层治理;司法所;基层法治建设;法治困境
摘要: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其基础和工作重点均在基层。司法所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构,承担着指导调解、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职责任务。实证调研表明,绝大多数司法所的组织现状并未达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尽管司法所已尽可能地形成调适性的工作机制,但其职能呈现与应然之间仍存在较大张力。究其原因在于司法所面临主体异化、职能超载、法治资源冲突、法治权威阙如等法治困境。优化司法所的职能定位、完善司法所的工作机制、树立司法所的法治权威,有利于司法所走出法治困境,以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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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架构探索——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理论与实务》
作者:
迪力努尔·阿力木
期刊:
商业经济研究,2023年AMI(21):193 ISSN:2095-9397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迪力努尔·阿力木] 喀什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
<正>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三农”扶持政策实践效应的显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规模日益发展壮大,规范化、体系化、科学化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创新成为迫切现实要求。在此背景下,由马晓旭老师编著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农业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立足于我国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乡村产业经济发展视角,深入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并系统论述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务中的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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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民法典时代我国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
作者:
郝欣
期刊:
警戒线,2023年(12):29-32 ISSN:2095-9893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郝欣] 华中师范大学
摘要:
自古以来,民法和商法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密联系,而两者之间关系又十分复杂。早期的法律基本都是诸法合体,我国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也是商事与民事活动一起被同一个法律体系规范,直至今日民法与商法间仍存在着交汇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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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件处理的行政化特征及其溯源
作者:
刘原;吕妍
期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AMI(02):89-95 ISSN:1008-7966
作者机构: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00;[吕妍]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0;[刘原] 山东理工大学
关键词:
行政化;案件处理;单方性;优益性
摘要:
“单方性”和“优益性”既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属性,也是其与司法活动的根本区别,有别于“司法行政化”,我国刑事案件处理活动中存在着上述特征。刑事诉讼活动的“行政化”集中表现为:两面对应的关系结构和处理结论的权威效力。“行政化”源于我国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控制需求,“行政化”的案件处理活动能够发挥积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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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型基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及其运行困境与纾解——基于渝西南Q综合调解站的个案研究
作者:
丁文;陈源媛
期刊: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45(2):89-101 ISSN:1001-8182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陈源媛; 丁文] 华中师范大学
关键词:
协同治理;人民调解;基层矛盾纠纷;基层社会治理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证调研表明,渝西南S区依托Q综合调解站构建的协同治理型基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通过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治格局、培育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展开更多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证调研表明,渝西南S区依托Q综合调解站构建的协同治理型基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通过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治格局、培育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治团队、优化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共治流程,缓解了公权力机关的维稳压力、强化了人民调解制度的解纷功能、提升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法治化水平,从而较为全面地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但协同治理型基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运行也面临人民调解员能力薄弱、人民调解组织定位双重、人民调解内生型权威阙如、人民调解分流规则模糊等实践困境。协同治理型基层人民调解联动机制的健全,应重点做好强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理顺人民调解组织内部关系、重塑人民调解内生型权威以及规范人民调解分流规则等工作。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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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权优化配置路径研究——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
作者:
孙思雨
期刊:
中国行政管理,2023年39(08):152-160 ISSN:1006-0863
作者机构:
[孙思雨]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政府;权力配置;功能适当
摘要:
县级政府作为最接近基层、具有较完整建制的一级政府,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方位应对的首要责任人和响应者。当前立法对县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权存有的同质化配置和区别化配置两种方式,忽视了县级政府的特殊层级,不利于激发其积极性。因此有必要转变应对权配置思路,在功能主义“机关—权力”与功能相勾连的二维分析逻辑下,依照“机关适当”和“权力适当”的要求,以契合县级政府的层级地位与能力、突发事件全过程应对的双重需要为导向,分阶段、针对性地构建县级政府应对权优化配置的理论框架,以此明确县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阶段任务及权力配置重点,实现县级政府应对权配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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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全覆盖”制度:意义、问题与对策
作者:
刘原;吕妍
期刊: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38(02):52-67 ISSN:2096-7535
作者机构: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吕妍]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武汉 430000;[刘原] 山东理工大学
关键词:
法治中国;辩护全覆盖;律师辩护;值班律师;辩护质量
摘要:
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辩护全覆盖”作为我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制度创新,促进了中国法治的进步。“辩护全覆盖”制度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成果,体现了法治中国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又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应当以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为引领。但“辩护全覆盖”制度实践中,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功能有别,值班律师的实际作用有限,被追诉人通过“辩护全覆盖”制度所获得权益保障程度不同,故律师辩护并未真正实现“全覆盖”;制度回避了辩护质量问题,律师辩护质量依然堪忧。究其原因,在于理论层面对律师辩护的内涵界定不清,以至于不能有效区分律师辩护与律师法律帮助;“繁简分流”的程序改革引导着律师制度进行了“繁简划分”的改造,加之强制普及覆盖简单化的律师活动,加剧了辩护形式化问题;以及律师的主观动力不足。按照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目前“辩护全覆盖”制度应进行两个方面的完善。一是以“律师辩护到人”为“辩护全覆盖”之基本原则,实现每一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情况下,都能够获得由政府及时指派的律师进行辩护,真正实现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刑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中,专门设置“辩护全覆盖”模块,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以辩护行为是否积极、行为理由是否充分且正当作为评价标准,以律师收益和荣誉作为鼓励,保留惩罚性监督措施,最终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以律师辩护质量提升来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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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探讨
作者:
郑豪漫
期刊:
合作经济与科技,2023年(16):190-192 ISSN:1672-190X
作者机构:
[郑豪漫]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破产;价值取向;立法路径;制度构建
摘要:
《企业破产法》因仅针对法人破产而受非议。出于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降低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需求,个人破产立法呼声日益高涨。在合并式与独立式个人破产立法路径争论背景下,认定个人破产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惩罚”与“重生”的平衡,选取独立式立法路径,有助于满足个人破产多样复杂的主体需求;通过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社会征信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容错文化建设等配套制度,使个人破产制度真正“立”起来、“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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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知识产权文化的价值取向及其实践回应
作者:
刘华;李晓钰
期刊: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CSSCIAMI(02):12-21 ISSN:1001-733X
作者机构:
[刘华]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李晓钰]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关键词:
人类命运共同体;知识产权文化;价值取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摘要:
当代知识产权制度所秉持的“占有性”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具有显著的西方社会个体自由与经济理性的人文底色,它在回应后疫情时期尤其是数字时代的密集性挑战上渐显不适应性。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和泛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新格局需要站位更高远的价值理念来引领知识产权制度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习近平国家治理思想的核心主张,为新发展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现代化发展提供了科学而系统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指引。知识产权价值链上利益相关者应以共存、共赢、共享作为共同体意识回归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共识,以切实的知识产权文化实践路径助力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良政善治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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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数据的认定标准与类型体系
作者:
沈斌
期刊:
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CSSCIAMI(04):64-76 ISSN:1005-0078
作者机构:
[沈斌]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数据;公共利益;公共产品;认定标准;双重公共性
摘要:
公共数据的概念范畴作为公共数据治理的基石,并未达至立法统一和学理共识。无论是当前立法采行的以数据主体要素公共性为核心的归属标准,还是学界提出的以数据内容公共利用价值为内核的用途标准,皆有所短。基于公共数据之事物本质与价值特征,公共数据的范畴勘定应当坚持“主体+内容”双重公共性的标准,即只有数源主体和数据内容本身皆表征公共利益的数据才能作为公共数据,并负担相应的数据处理义务。主体要素的公共性以公共资金保障或政府授权经营为表征,内容要素的公共性则因作为公共产品供给活动的副产品而具备。根据主体要素与内容要素的公共性差异,公共数据呈现为公共性渐次降低的政务数据、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和授权经营主体数据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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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理论证成及规则建构
作者:
孙思雨
期刊:
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 ISSN:1005-0078
作者机构:
[孙思雨]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所指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导致理论和实践存在分歧。这类主体与案件诉讼标的、诉讼结果存有利害关系,应当赋予其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既与“公益保护”“督促依法行政”的诉讼目的相耦合,又具备节约司法资源、查清案件事实、保护第三人权益等实践意义。第三人认定标准和请求权范围应根据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进行建构,需同时满足“与案件所涉行政行为或案件结果有公益关联性的利害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可能会被法院一并裁判”两项标准,其诉讼请求应当符合行政公益诉讼之目的,围绕“公共利益认定”和“依法履职认定”展开,以避免造成主客观诉讼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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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法法典化模式初探
作者:
肖登辉;黄菊
期刊: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39(03):102-108 ISSN:1674-3210
作者机构:
[肖登辉; 黄菊]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教育立法;法典化;比较研究;教育法典
摘要:
教育法法典化的主要目的是追求教育立法的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编纂教育法法典无论是对于教育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对于教育法治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以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制度的改革创新,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教育法典编纂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以法国为代表的体系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基本法+单行法”的综合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汇编模式。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可以在以上三种模式中有选择性地进行借鉴,在架构模式上运用“体系式”,在立法体例上采用“总则+分则”的方式,在规范设置上则采用“三位一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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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实证研究——以四个省(直辖市)为样本
作者:
周林
期刊:
西部法学评论,2023年AMI(01):89-103 ISSN:1674-3687
作者机构:
[周林]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法学院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国家法制统一
摘要:
从我国四个省(直辖市)的实践来看,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探索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但各个地方标准并不统一,合法性审查的一般性标准和重点领域具体性标准的适用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不利于我国法制统一以...展开更多 从我国四个省(直辖市)的实践来看,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探索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但各个地方标准并不统一,合法性审查的一般性标准和重点领域具体性标准的适用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不利于我国法制统一以及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由于立法场域的开放性,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体系也不是封闭的,专家意见、立法请示等因素在影响合法性审查标准,专家意见、立法请示等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助于提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合法性审查能力。同时,受专项治理活动的影响,各个地方合法性审查标准也存在“模糊适用”与“从严适用”的问题。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规范依据,使其走到“依法审查”的轨道上来。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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