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末17世纪初英国出现“私生子爆炸”现象,这不仅使得贫困问题更加凸显,而且对社会秩序与公共道德造成严重威胁,因而引起国家对私生子问题的高度关注。政府先后出台多部法令,授予治安法官自由裁决权,以治理私生子问题。治安法官灵活运用罚金、鞭笞、囚禁等方式惩罚私生子父母,并要求私生子父母缴纳私生子的抚养费用,从而纾解教区的济贫负担和维护社会秩序。治安法官作为国家的“官僚”与地方社会的“家长”,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与教区官员和民众的支持下,积极推进私生子问题的治理。由于私生子有违基督教的性道德教义,所以宗教权威与世俗权威结成同盟共同应对私生子问题。在中央与地方、世俗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