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隐性营销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则需要我们借助刑法来追究隐性营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奥运会隐性营销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便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我国立法应当降低奥运会隐性营销入罪门槛,不将营利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入罪的必要标准。同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奥运会隐性营销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增加资格刑,加大罚金刑,调整量刑幅度,使奥运会隐性营销得以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