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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对居住房地产估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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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型:
会议论文
作者:
高炳华;熊军;熊丽玲
作者机构:
[高炳华; 熊军; 熊丽玲]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高炳华; 熊军; 熊丽玲] 武汉国新房地产资产估价有限公司
[高炳华; 熊军; 熊丽玲] 武汉博兴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自动续期;居住房地产估价;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
年:
2008
页码:
350-354
会议名称:
“估价与财产保护”国际房地产估价论坛
会议论文集名称:
国际房地产估价论坛——估价与财产保护论文集(第一册)
会议时间:
2008-01-01
会议地点:
中国北京
会议赞助商:
国际测量师联合会(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urveyors)<&wdkj&>香港测量师学会(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Surveyors)<&wdk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
机构署名:
本校为第一机构
摘要:
《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给居住房地产估价提出了新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自动续期"规定存在续延期限和续延费用不明确的缺陷,然后探讨了"自动续期"规定对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居住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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