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再次探讨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之间的关系.随着“幅的理论”和“点的理论”逐渐趋向融合,我国的量刑原理只需适当借鉴这两种学说的部分内容,以前者为起点,以后者为终点,来消解罪刑均衡与犯罪预防之间的矛盾.根据并合主义和消极的责任主义,预防犯罪的考虑不能逾越罪刑均衡的限制:除非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很小,否则不得减轻处罚;当两种预防的需要不一致时,只能结合罪行轻重和具体情节进行慎重判断.以此为契机,为全面实现量刑公正,必须进一步完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