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判决的社会规制力证成
(一)社会心理是法庭判决社会规制力产生的重要条件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他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因此人在社会中生活,既通过实践影响着社会,也通过社会影响着实践.在社会关系中人们形成了一些普遍性的心理,例如"共情"心理、"趋利避害"心理,以及根深蒂固的"刻板印象".在法庭判决中这些社会心理的作用共同构筑了法庭判决的社会规制力的心理基础,其中"共情"心理是法庭判决社会规制力的基本前提,"趋利避害"心理以及"刻板印象"决定了法庭判决社会规制力的具体作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