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对2017年国家六部委确认的国家层面24个试点单位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调研的报告.报告认为:本来和缘起意义的“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是指“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村民委员会”,发端于广东清远,没有也不会为全国其它同类地区广为效仿,现在已经没有必要也不应当继续在全国其它地方搞试点.转换和扩展意义的“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是指“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村民理事会等组织”,虽然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实践探索、理论研究和政策选择加以解决,目前立刻上升为法律规定,在全国普遍推广的条件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