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对其依合同取得的耕地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既不应定位为“权利用益物权”、也不应定位为“债权”,而应定性为“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既有承继也有续造,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对本权的处分权等权能;“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立法规制,在名称上民法典物权编应使用“土地经营权”的立法表述.在权利变动上,应采行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在条款设置上,应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取得以及权利限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