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制度确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第一,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三,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但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混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界限不明,诉讼不公,人民法院职责主次不分等弊端。因此,必须对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如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