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31年江淮流域大水灾中,武汉三镇是受灾最重的城市。水灾发生后,政府认识到了这次水灾的重要性,并进行了较为积极有效的救灾行动,同时设立救济水灾委员会,作为代表政府的最高赈济机构。通过考察救济水灾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可以看出,南京政府是这次水灾救济的主导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中央政府在社会救济中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局限性及职能缺失。社会力量则弥补了政府实际行政能力的不足和在救灾体制方面的缺失,充当了国家救济替补者的角色,形成与政府广泛的合作与互补。而灾荒反过来又促进了政府和社会的成长,促进了国家防灾救灾体制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