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网络运营者承担管理责任,从而分担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简政放权与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要求。网络运营者管理责任在内容上体现出的社会公益性,以及在职责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介入,都反映出其具备很强的公权力特征,这也让人产生了它是在承担“义务”还是行使“权力”的疑问。从当前的行政法理论来看,通过“第三方义务”理论和“行政授权”理论对网络运营者管理责任的性质进行解释,存在一些缺陷。在后续的网络社会治理制度构建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治理领域特点,划清网络运营者权力和义务的界限,明确其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