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以公共利益为主旨,多主体在共同认可的规则下,共有共用资源并集体行动的有机体,有着主体、认同、规则、行动等基本要素。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治理主体结构、公共性的具体特征、规则运行、资源状况等诸多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在“理念—场域”“主体—规则”“资源—行动”的结构下,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在“公—共—私”的双向转化中,持续生产、拓展公共性;在政府引导下实现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共同生长与发展,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双法”融合并形塑积极行动者;治理资源的输入与内在资源的转化并重,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共有共享并集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