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范往往是出于实现特定目的而被设置,比如为当事人提供行为规范、保护第三人或者社会利益。而任意性规范则有着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对上市公司监督机制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合理区分对于充分发挥监督机制作用、节约交易成本与后续修改法律的成本有着关键的作用。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界定不明,且监督机制存在诸多弊病,比如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关系模糊不清等。本文尝试阐述德国、日本与美国公司法针对上市公司监督机制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设置与考量。并将其与本国公司法监督机制进行比较,权衡利弊,以合理界定我国公司法中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