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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状适用——以“严重污染环境”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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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秦长森;李向玉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广东广州510232
[李向玉] 广东警官学院
[秦长森] 华中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加重构成;司法适用
期刊:
政法学刊
ISSN:
1009-3745
年:
2020
卷:
37
期:
06
页码:
67-74
基金类别:
广东省普通高校特色创新类项目“基于智慧新警务背景下的犯罪财富调查制度构建研究”(2019WTSCX080); 湖北省教育厅课题(18Q040);
机构署名:
本校为第一机构
院系归属:
法学院
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存在争议,其关键原因在于无法准确理解"严重污染环境"的内涵。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将"严重污染环境"理解为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标准,这种做法不仅混淆了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界限,而且使得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无法做到罪刑均衡。"严重污染环境"应当是污染环境罪的既遂条件。在此基础上,对于环境犯罪基本犯既遂而加重结果未遂的情形,应当认可"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构成地位,成立污染环境罪加重构成犯罪的未遂状态。对于基本犯未遂而加重结果既遂的情形,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的原则,按照加重犯罪构成的犯罪既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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