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对我国劳动就业是一把双刃剑,既可带来就业机会,也会对外国投资并购企业、新设企业以及受外国投资影响的国内相关企业中职工的就业、劳动安全、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等权益产生负面影响。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外资法均不能有效保障上述企业职工的就业安全,故须在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时,将保护和促进就业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将外国投资对就业的影响列为国家安全审查因素,明确就业安全审查部门及其职权,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重启制度。有了比较健全的就业安全审查制度,就可以通过事前审查来避免外国投资危及就业安全,通过事中和事后监管来保障就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