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一书10年再版之际,重读书中的核心概念——“资源”及其相关论述,为我们审视清代司法“下县”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激发。清代地方政府在行政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作为皇权代表之一的司法权,通过州县官员权责的履行、佐杂官员对制度的变形以获取半官方性质的司法权,以及“公局”等新形式之下士绅所发挥的作用,州县官、佐杂官以及士绅充当了司法“下县”的介质。在司法“下县”的过程中,随着权力的让渡也引发了不少的弊端,但最终实现了有清一代司法向基层治理的延伸,即“司法下了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