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关于学习主体的理解,主要是从主客体的关系层面来探讨学习主体应当具备的功能特性和素质结构。但课堂教学中的学生并非抽象和孤立的个体存在,而是一种与他人共处和共事的关系性存在,因此,理解学习主体还应将其置于人与人的关系情境中来考察。责权利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反映,能够为我们理解学习主体提供新的视角。学生是责权利相统一的主体,学习的责、权、利是三位一体的,它们联动作用于学生学习,且有一定的边界和限度。认识到学习责权利及其相统一的特性,才能真正落实和实现学生的学习主体身份,也有助于学习主体性的彰显和学习主体身心素质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