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再保险构造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
李琛
期刊:
私法,2019年(01):350-363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巨灾风险;再保险合同;损失补偿;条款设置
摘要:
我国巨灾保险推行十载但仍发展缓慢,缺乏行之有效的再保险制度安排乃其症结所在。巨灾再保险是对原保险承保责任风险的转移。巨灾原保险承保风险本身亦符合巨灾风险特征。依新兴风险可保理论考察,巨灾再保险不仅满足风险可保性条件,而且能拓展可保风险边界。作为准公共产品,巨灾再保险在保险标的、风险特征和损失补偿等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其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合同责任保险。巨灾再保险在再合同构造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类型选择、特殊条款设置方面。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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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支持感对员工工作态度和沉默行为的影响
作者:
李锐;凌文辁
期刊:
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年(5):31-39 ISSN:1000-2154
作者机构: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32;[李锐; 凌文辁] 暨南大学
关键词:
上司支持感;上司信任;心理安全;工作态度;沉默行为
摘要:
采用问卷调查法,以珠三角地区企业组织的485名员工为研究对象,探讨了上司支持感对下属的组织承诺和工作投入两种工作态度以及沉默行为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结构方程模型分析的结果表明:上司支持感对组织承诺和工作投入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沉默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上司信任和心理安全在上司支持感与组织承诺、工作投入以及沉默行为之间均起完全中介作用。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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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填补原则探微
作者:
黄军;李琛
期刊:
法学评论,2006年24(2):78-82 ISSN:1004-1303
作者机构:
[黄军]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李琛]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损失填补原则;不当得利;道德危险
摘要:
损失填补原则,是保险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包括三个层面的基本涵义,具有禁止不当得利、控制道德危险和维护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对于保险人的损失填补责任,具有法定和约定的限度。另一方面,损失填补原则在保险法领域存在着适用例外,包括量的例外和质的例外。围绕着损失填补原则之例外,学说上存在着绝对说、相对说以及修正绝对说的争议,这些争议对于深化对保险、保险利益和损失等概念的认识,颇有助益。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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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分类立法分析
作者:
黄军;李琛
期刊:
理论月刊,2005年(5):106-108 ISSN:1004-0544
作者机构:
[黄军] 武汉大学;[李琛] 华中师范大学
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分类;公用性财产;营利性财产;资源性财产
摘要:
对国家所有权按其客体之目的、用途等的差异,进行区分,并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这一模式也为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物权立法应当予以借鉴,将国有财产区分为公用性财产、营利性财产和资源性财产,从而分别规制.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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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立法模式之争及其整合
作者:
黄军;李琛
期刊:
社会科学家,2005年(5):108-111,120 ISSN:1002-3240
作者机构:
[黄军]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琛]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所有权立法;二分法;三分法;物权立法
摘要:
围绕着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章节的立法设计,存在着以主体为分类标准的"三分法"和以客体为分类噜标准的"二分法"之争.二分法与三分法之主张,均各有其合理与可取之处.我国物权立法总体上应采纳三分法,但应淡化所有权法的所有制色彩,同时应吸收二分法的合理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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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
作者:
郭翌
期刊:
中州学刊,2001年(5):112-115 ISSN:1003-0751
作者机构:
[李琛]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公司清算;不清算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摘要:
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我国存在着多种公司破产后不清算的情形,这些情形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税收流失等后果,并严重危害到市场交易安全。鉴于此,应在借鉴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明确清算中公司的地位,完善清算人制度,增设特别清算制度,完善公司的清算程序和破产救济机制,从民事、刑事、行政角度构建清算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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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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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制度的法理分析
作者:
李琛
期刊: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40(6):44-48 ISSN:1000-2456
作者机构:
[李琛]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监察制度;监察机构
摘要:
厘清公司监察制度的学理基础,对当代公司监察法律制度,乃至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影响.本文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为指导,论证了监事会作为公司制衡机构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揭示了私法自治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是公司监察制度确立的两大法律基石;最后,本文运和社会学结构功能理论分析了公司监察制度在治理结构中的特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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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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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简述
作者:
李琛;丁子薇
期刊:
律师世界,1998年(04):37-39 ISSN:1004-0064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举证责任倒置;传闻证据;当事人主义;证据法;待证事实;香港法院;最佳证据;证人证言;陪审团
摘要:
香港回归后,含有两地互涉因素的民事诉讼将会迅速增多。但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法律制度,与大陆地区完全不同,这给两地法院和众多诉讼参与人带来了不少困扰。了解一些香港的法律制度,对大陆地区的律师不无神益。本文介绍的是香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简况。鹤诉讼证据,即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法院用以彰示案情、正确裁判的依据。《香港诉讼证据条例》根据证据存在的形式,将诉讼证据分为实物证据、口述证据和书面证据三种。书面证据,即书证,又可分为文件证据、书面陈述、口述笔录。香港证据法强调文件所记载或所表达的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书面文件苦不能以其内容,只能以其他特征证明案情的,不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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