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探讨
作者:
郑豪漫
期刊:
合作经济与科技,2023年(16):190-192 ISSN:1672-190X
作者机构:
[郑豪漫]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破产;价值取向;立法路径;制度构建
摘要:
《企业破产法》因仅针对法人破产而受非议。出于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降低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需求,个人破产立法呼声日益高涨。在合并式与独立式个人破产立法路径争论背景下,认定个人破产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惩罚”与“重生”的平衡,选取独立式立法路径,有助于满足个人破产多样复杂的主体需求;通过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社会征信系统、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容错文化建设等配套制度,使个人破产制度真正“立”起来、“行”下去。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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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视角下城市边缘社区“三治融合”的挑战与优化——基于武汉公租房社区治理实践的考察
作者:
聂圣
期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3年36(02):94-106 ISSN:1673-2391
作者机构:
[聂圣]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三治融合;社区治理;善治;城市边缘社区;公租房社区
摘要: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实现城市社区善治,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路径。考察Q、M、L三个公租房社区的治理实践发现,以公租房社区为代表的城市边缘社区处于城市边缘劣势地带、治理资源贫乏,具有产权关联弱、异质性强和行政性强的特点,导致社区三治融合面临治理主体积极性缺乏、治理方式融合性有限和治理规范衔接性不足的挑战,制约了城市社区善治的水平。基于城市边缘社区“宜居”与“安居”的善治需求,在党建引领的“强国家—强社会”的分析框架下,三治融合实现社区善治是一个“渐进均衡”的善治改进过程,得益于优化自治、法治、德治的组合力度和方式提升三治“指数”。从治理的主体、效能、秩序三个方面,优化三治融合的参与主体激励机制、三治功能提升机制、治理规范衔接机制,已经成为城市边缘社区因应治理挑战,提高善治水平的关键途径。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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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权优化配置路径研究——基于功能主义的视角
作者:
孙思雨
期刊:
中国行政管理,2023年39(08):152-160 ISSN:1006-0863
作者机构:
[孙思雨]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政府;权力配置;功能适当
摘要:
县级政府作为最接近基层、具有较完整建制的一级政府,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方位应对的首要责任人和响应者。当前立法对县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权存有的同质化配置和区别化配置两种方式,忽视了县级政府的特殊层级,不利于激发其积极性。因此有必要转变应对权配置思路,在功能主义“机关—权力”与功能相勾连的二维分析逻辑下,依照“机关适当”和“权力适当”的要求,以契合县级政府的层级地位与能力、突发事件全过程应对的双重需要为导向,分阶段、针对性地构建县级政府应对权优化配置的理论框架,以此明确县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阶段任务及权力配置重点,实现县级政府应对权配置的有效性。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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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数据的认定标准与类型体系
作者:
沈斌
期刊:
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CSSCIAMI(04):64-76 ISSN:1005-0078
作者机构:
[沈斌]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数据;公共利益;公共产品;认定标准;双重公共性
摘要:
公共数据的概念范畴作为公共数据治理的基石,并未达至立法统一和学理共识。无论是当前立法采行的以数据主体要素公共性为核心的归属标准,还是学界提出的以数据内容公共利用价值为内核的用途标准,皆有所短。基于公共数据之事物本质与价值特征,公共数据的范畴勘定应当坚持“主体+内容”双重公共性的标准,即只有数源主体和数据内容本身皆表征公共利益的数据才能作为公共数据,并负担相应的数据处理义务。主体要素的公共性以公共资金保障或政府授权经营为表征,内容要素的公共性则因作为公共产品供给活动的副产品而具备。根据主体要素与内容要素的公共性差异,公共数据呈现为公共性渐次降低的政务数据、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和授权经营主体数据四类。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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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理论证成及规则建构
作者:
孙思雨
期刊:
行政法学研究,2023年 ISSN:1005-0078
作者机构:
[孙思雨]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所指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导致理论和实践存在分歧。这类主体与案件诉讼标的、诉讼结果存有利害关系,应当赋予其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既与“公益保护”“督促依法行政”的诉讼目的相耦合,又具备节约司法资源、查清案件事实、保护第三人权益等实践意义。第三人认定标准和请求权范围应根据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进行建构,需同时满足“与案件所涉行政行为或案件结果有公益关联性的利害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可能会被法院一并裁判”两项标准,其诉讼请求应当符合行政公益诉讼之目的,围绕“公共利益认定”和“依法履职认定”展开,以避免造成主客观诉讼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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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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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族信托的运作模式选择与法律规则设计
作者:
文杰
期刊:
南方金融,2023年(10):77-87 ISSN:1007-9041
作者机构:
[文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家族信托应界定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家庭财产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行为。我国家族信托除采取现有的他益信托运作模式之外,还可采用自益转他益信托/遗嘱代用信托、他益转他益信托/受益人连续型信托、自益信托等运作模式,而具体选择何种运作模式,则依委托人保护、传承和管理家族财产的个别需求而定。家族信托的运作需要构建相应的法律规则。为此,应引入遗嘱代用信托和受益人连续型信托类型;设计家族信托登记规则;限定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利,调整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亲自管理义务,增设家族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设置家族信托监察人和受益人大会;确立家族信托变更与终止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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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社会效果实现的策略及其优化——以人民法院“防止返贫”的司法裁判为样本
作者:
周林
期刊:
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45(04):209-224 ISSN:1009-6728
作者机构:
[周林]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司法裁判;社会效果;防止返贫;共同富裕;司法策略
摘要: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已将防止返贫的社会效果纳入司法考量。案例显示,人民法院防止返贫的具体裁量存在“积极适用”与“相对审慎”两种裁判立场。这两种裁判立场的产生有其内部成因,主要体现为法官在不同案件结构中所处的“调停者”与“监管者”地位影响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基于此,法官形成了两种具有典型差异的司法策略:严格规范主义司法策略和社会功能主义司法策略。然而,这两种司法策略的同时运用可能影响防止返贫社会效果的有效实现和司法的公正价值。对此,我们应当从两个层面完善司法策略的适用规则:一是确立严格规范主义司法策略的优先适用地位,二是明确社会功能主义司法策略中法官说理义务。从而在不背离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兼顾防止返贫的社会效果,使得司法裁判充满“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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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利益冲突的有效调控——以核心利益相关者为观察对象
作者:
丁文;陈源媛
期刊:
江汉论坛,2023年CSSCIAMI(1):136-144 ISSN:1003-854X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陈源媛; 丁文] 华中师范大学
关键词:
农村集体产权;集体资产股权利益相关者;集体经济组织
摘要:
因政府、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工作均存在双向依赖关系,故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三类主体。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实践样态...展开更多 因政府、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工作均存在双向依赖关系,故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三类主体。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实践样态表现为: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权力越位”与“权利缺位”的冲突,集体经济组织与非股东成员之间呈现“治理偏好”与“利益诉求”的矛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出现“有权分割”与“无权共享”的纠纷。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的协调须遵循相应的内在机理,即应厘清政府、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主体各自的角色定位,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明确相关成员的股权主体地位。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中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构建,应包含建立政府主导的预防和监督机制、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协调和保障机制、畅通农民主导的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等内容。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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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二元结构的问题反思与制度优化——基于财政垫付责任理论的分析
作者:
周林
期刊: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23(03):1-9 ISSN:1671-1254
作者机构:
[周林]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家司法救助;二元结构;财政垫付责任;追偿权;防止返贫
摘要:
从现有的规范文本与制度实践来看,我国国家司法救助呈现“国家—被救助人”的二元救助结构。二元救助结构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解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为何由政府来填补的问题,实践中更容易导致政府承担过重的救助负担,不利于救助水平的提高以及救助的可持续性;同时,还容易导致原本担负赔偿义务的第三人不当获得制度保护,造成法律实施机制的不公正。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新确立第三人在救助结构中的地位。对此,可以用财政垫付责任理论来解释同级财政用于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做法,重新定位国家司法救助的行为属性,构建国家司法救助财政垫付论,国家司法救助机构籍此获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在此基础上,构建更加科学、现代化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使其在防止返贫、人权保障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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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信托的运作模式与规则构建
作者:
文杰
期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23(05):77-83 ISSN:1009-9107
作者机构:
[文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三权分置”;宅基地;信托
摘要:
宅基地信托是“三权分置”下适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方式的创新,有利于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宅基地信托可采取“农户+信托公司等受托人”的运作模式,可由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宅基地信托登记。应适当限定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使其不得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或以其设定抵押;对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加以调整,并增设宅基地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宅基地信托中应设置信托监察人,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为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建立对宅基地信托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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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的理论反思与规范构建
作者:
叶雄彪
期刊:
齐鲁学刊,2023年CSSCIAMI(06):88-101 ISSN:1001-022X
作者机构:
[叶雄彪]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损害认定;归责原则
摘要:
个人信息侵权规则体系对于发挥私法在个人信息利益保护中的作用、确保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可识别规则”将可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均纳入规制范围,体现了公法对信息处理全过程的关注,与公法全面保障信息安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功能相匹配。但私法对“可识别规则”的借鉴则造成了保护的信息范围过广,与私法关注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定位不符。故而需要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进行限缩,在具体侵权样态中进行具体化判定。个人信息侵害造成的实际损害并不明确,差额说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障碍,而风险损害说则面临风险不确定与风险多样等问题,亦难被采纳。较为妥适的办法是采取规范损害说,将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认定为法律保护的利益状态之变化以及给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两方面。而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采用自动化处理技术的场合,对于普通公民之间的个人信息侵权则应回归一般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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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的理论表达及其保护路径
作者:
王冬;叶雄彪
期刊:
情报理论与实践,2023年46(4):99-106 ISSN:1000-7490
作者机构:
[王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北京 100020;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叶雄彪] 华中师范大学
关键词:
企业数据;数据权益;权益保护;法律属性;区分原则;保护路径
摘要:
[目的/意义]数据权益保护是实践探讨的重要议题,正确理解数据权益的理论意蕴,构建合理的数据权益保护模式是保障企业利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方法/过程]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方法,文章反思了当前学界提出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理论,指出了各种理论对数据特征和保护语境的忽视,难以为数据权益保护和数据充分利用提供理论支撑。[结果/结论]数据在线上线下语境中具有不同含义,在载体、符号和内容层面具有不同的内涵,同时数据的信息内容也存在差异,应当对数据的不同内涵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的信息内容构建保护制度。而在具体模式上,可以采取公法与私法协同、权利化与行为规制结合的方式保护企业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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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数据的类型化规制及其立法落实
作者:
沈斌;黎江虹
期刊: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76(01):67-77 ISSN:1672-7320
作者机构:
[沈斌]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黎江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数据治理;政务数据;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据要素市场
摘要:
公共数据规范概念扩展造成立法对公共数据的规制规则无法一体化适用等困境,应通过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分别设置各类公共数据规制内容的方式消解。通过解构公共数据的公共性要素,可以提炼出基于数源主体与数据内容公共性程度差异的分类标准,并据此将其分为政务数据、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和非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四类。各类公共数据的规制内容体现为根据其属性特征确定的强制性义务。具言之,政务数据应负担完整的数据共享、开放和管理义务,公共非营利主体数据应负担数据共享、开放义务和较高程度的数据管理义务,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应负担数据共享义务和适度的数据管理义务,非公共营利主体数据只需负担数据共享义务。藉由分层嵌入规范对象的立法安排可以有效落实公共数据类型化规制的方案,规避公共数据集中立法存在的概念规范与规制规则彼此失调的体系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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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背景下邻接权的结构重塑——兼对新时代邻接权法律地位之思考
作者:
姜彦伃
期刊: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3年(4):0194-0197 ISSN:1673-176X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邻接权;著作权法
摘要:
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在出台三十年之际也迎来了第三次大型修改。本次修改对著作权的整体结构进行较大变动与完善,对邻接权仅明确了客体的保护范围,而缺乏整体结构的重塑。在文化产业高度发展的新时代,邻接权结构的滞后难以发挥其...展开更多 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在出台三十年之际也迎来了第三次大型修改。本次修改对著作权的整体结构进行较大变动与完善,对邻接权仅明确了客体的保护范围,而缺乏整体结构的重塑。在文化产业高度发展的新时代,邻接权结构的滞后难以发挥其对著作权的补充作用,甚至出现客体肆意扩大、实践与立法难以兼容的问题。参照《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著作权结构的完善,本文将从定义、客体、权利内容等方面厘清邻接权解构重塑的方向,进而对新时代邻接权的法律地位提出新思考。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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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汇编型教育法典的编纂——基于领域法学视角的论证
作者:
聂圣
期刊: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2年21(6):33-43 ISSN:1671-6124
作者机构:
[聂圣]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教育法典;领域法;法典编纂;汇编型模式;体系型模式
摘要:
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以确认和保障公平优质受教育权为问题导向的独立的领域法。这决定了教育法典应当是一部独立的领域法典,而非行政法典的一部分。教育法典体现出领域法的综合性、交叉性特征。我国教育法典编纂模式存在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可能的选择,但体系型模式与教育法的领域法地位有所冲突,教育法典编纂宜选择汇编型法典化模式。为避免汇编型教育法典在立法实践中“退化”为随意、离散的教育法律汇编,教育法典编纂应做到“形散神聚”。总则编依次可由基本规定、受教育者、教育行政主体、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权利与义务、教育基本制度、法律责任九章组成,分则各编则可以采取学校教育、职业教育、教育促进、特别教育、教育考试、教育评价、涉外教育、其他教育的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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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投资南亚国家的政治风险及法律解决机制
作者:
肖蓓;陈怡臻
期刊:
南亚研究季刊,2022年CSSCI(1):66-88 ISSN:1004-1508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陈怡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肖蓓] 华中师范大学
关键词:
南亚投资;政治风险;预防机制;转移机制;事后救济机制
摘要:
南亚是中资企业海外投资的重点区域,投资南亚各国所遭遇的政治风险亟需解决。政治风险的预防机制、转移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共同构成了政治风险的法律解决机制这一有机统一整体。政治风险的预防机制包括扩大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范围,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提高自身冲突地区风险管理水平,以及推动签署投资贸易协定。政治风险的转移机制包括构建以亚投行为中心的区域投资保险制度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的事后救济机制包括提供“一带一路”纠纷多元化法律服务与在亚投行下设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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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宽进严出”保护规则的相对性解析——兼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调适
作者:
刘华;李晓钰
期刊:
中国出版,2022年(22):59-65 ISSN:1002-4166
作者机构:
[刘华]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李晓钰]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关键词:
著作权;作品类型;权利限制;相对性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通过对第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兜底条款的不同设置,确立了作品类型的开放模式以及权利限制规则的封闭模式,此调整事实上造就了“宽进严出”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增加了著作权强保护立法取向下专有权利不当扩张的可能性。该立法安排中的法律效果风险可通过柔性司法予以调适,其基本思路是对兜底条款“开放”与“封闭”规则的解释与适用遵循相对性原则,以此缓解裁判中维护专有领域与公有领域利益平衡的压力;同时,发展相应的民间规则具有帮助源头调节利益冲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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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中机动车所有者权利义务设计探讨
作者:
刘鑫
期刊:
现代商贸工业,2022年43(18):87-88 ISSN:1672-3198
作者机构:
[刘鑫]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机动车尾气;大气污染防治;制度设计
摘要:
大气污染是我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而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又是其大气污染物的主要物质.机动车所有者又在大气污染防治与机动车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占据了主要地位.故应当赋予机动车所有者限行补偿请求权、优质燃油选择权、知情权、污染处理与预警系统安装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及提高环保意识,主动配合相关政策,以及即使报废不合格机动车等义务,从制度上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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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探讨
作者:
文杰
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年(02):97-101 ISSN:1009-6345
作者机构:
[文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赔偿能力;挂靠单位;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活动;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起步较晚.1999年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1999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报原保监会核准,这是我国最早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00年7月14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至2014年底,我国约有500家会计师事务所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活动造成他人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日益增多,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能力,分散其职业风险,2015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原保监会共同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赔偿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学界和实务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应定性为任意保险抑或强制保险、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如何界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和除外责任如何设置等问题尚存在着争议.鉴于此,本文拟对上述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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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构成要件外结果对量刑活动的影响
作者:
卢天鸿;肖蓓
期刊:
长江论坛,2022年(3):79-83 ISSN:1005-3980
作者机构:
[卢天鸿]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肖蓓]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构成要件外结果;量刑活动;责任刑
摘要:
刑法构成要件外结果属于影响责任刑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运用,对量刑活动的影响较大。但是,刑法理论对其研究不深入,相关量刑工作无章可循,导致构成要件外结果对量刑活动的影响程度在不同案件中差异较大。为应对构成要件外结果对量刑活动影响的混乱局面:首先,应充分认识到构成要件外结果的意义与价值,通过三个层面的限缩——政策层面、客观层面、主观层面,筛选出真正能够影响量刑活动的构成要件外结果;其次,在对构成要件外结果的具体运用中,要在责任刑的“点”的基础上对构成要件外结果进行考量,并注意顺应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最后,若要达到刑法治理的精准化,有力改变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应出台与构成要件外结果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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