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国“新村运动”解锁乡村振兴新思路
作者:
陈业宏;朱培源
期刊:
人民论坛 ,2020年(2):72-73 ISSN:1004-3381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朱培源]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关键词:
新村运动;乡村振兴;城乡发展
摘要:
作为一衣带水的邻邦,中韩两国的农村问题有着较强的相似性。1970年开展的"新村运动"帮助韩国走出了经济结构失调的困境,而中国当下正面临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难题。因此,吸取和借鉴韩国新村运动的经验启示意义十分重要。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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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下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研究
作者:
陈业宏;王秋艳
期刊: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41(2):119-127 ISSN:2096-7349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陈业宏; 王秋艳] 华中师范大学
关键词:
利润分配权;司法介入;公司法;公司自治;营商环境
摘要: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是依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不完善,不仅会打击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还会影响国际投资者对投资地的选择,公司本身也会面临很多不可控的损失和风险.但利润分配是公司作为法人的自治事项,司法介入利润分配时应秉持谨慎谦抑的态度,在以公司自治原则为指导的基础上,遵循公司正义原则,并借鉴美国的商业判断原则来限制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的界限.在法律层面上,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和情形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明确“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为公司的损失而不是股东股权所对应份额的损失,并且规定损失数额的下限;二是规定股东享有延期利润分配赔偿的权利;三是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打破“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采取初步证据由中小股东提供,其他复杂证据由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提出,对于公司可分配利润数额的举证,采取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再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的方法.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应尽快颁布《企业利润分配指引》,促进企业和股东提前进行利润分配规划,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和政策保障.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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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脱贫策略选择与政策评估——以贵州省T市W区旅游产业脱贫为例
作者:
陈业宏;洪婷婷
期刊:
学习与实践 ,2020年(7):62-69 ISSN:1004-0730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洪婷婷]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关键词:
菱形理论;产业脱贫;元治理;政策建议
摘要:
产业脱贫是宏观的国家战略、中观的产业规划与微观的地方扶贫政策实践的集合体,需要科学的理论予以指导.波特菱形理论为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地进行产业脱贫策略选择提供了一个科学的指导框架.本文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菱形理论模型对贵州省T市W区产业脱贫策略进行了比较分析, 以期为其他贫困地区的产业脱贫决策提供参考.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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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摊经济”嵌入现代治理体系的行政监管路径——以15个城市的监管政策为样本
作者:
陈业宏;王岩
期刊:
湖南社会科学 ,2020年(06):93-103 ISSN:1009-5675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9;[陈业宏; 王岩] 华中师范大学
关键词:
地摊经济;规范性文件;事中事后监管;柔性执法
摘要:
此次"地摊经济"的兴起具有政策导向性,对其治理应打破"适用则死、放开则乱"僵局,朝科学、有序的精细化治理迈进.在包容审慎监管政策的视域下,发展"地摊经济"不应是"权宜之计"或简单"松绑",应遵循新法优先旧法适用之原则,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对其进行规范化治理.实践中,"地摊经济"的相关新制规范存在整体价值缺失以及制度疏漏等弊端.现代治理体系下,"地摊经济"的发展应基于"治理源生痼疾"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治理+服务"的理念兼具"秩序+效益"的二维价值内核展开.具体而言,"地摊经济"的规范路径应以事前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事中加强服务、优化监管为过程,以事后明确责任、罚免适度来进行三维构建.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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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人条件立法的缺陷与矫正
作者:
陈业宏;向华萍
期刊: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58(3):29-39 ISSN:1000-2456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向华萍]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收养法;立法目的;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身心健康;行善激励
摘要:
我国《收养法》中的收养人条件规定存在严重瑕疵,其实施结果与立法初衷相背离,既不能激励公民收养孤残弃儿童,也不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甚至阻碍了公民合法收养行善,使绝大部分应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未被合法收养.收养人条件立法应增加收养人品行良好、心理健康、未受过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夫妻一方可单独收养其配偶的子女,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的收养条件相同且须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等规定,将收养人年龄改为年满25周岁,明确收养人应有的具体能力,废除收养人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人,单身男性收养异性须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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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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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期间工资支付的立法问题研究
作者:
陈业宏;姚晴
期刊:
学习与实践 ,2018年(5):22-28 ISSN:1004-0730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姚晴]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劳动争议期间工资;劳动权利;劳动关系和谐;公平正义
摘要:
劳动争议期间支付劳动者工资本质上是对劳动价值的一种补偿,因此具有立法价值。它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权,有益于减少劳动争议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公平。现有劳动法、企业法、刑法等法律为劳动争议期间工资支付立法提供了依据。在劳动争议期间工资支付的立法构想上,首先要树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和谐共赢的立法指导思想,选择统一《工资法》的立法模式,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角度,具体设计劳动争议期间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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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外国投资立法中就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议
作者:
陈业宏;高尔旆
期刊:
中州学刊 ,2018年(4):50-56 ISSN:1003-0751
作者机构:
[陈业宏; 高尔旆]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外国投资;就业安全;立法建议
摘要:
外国投资对我国劳动就业是一把双刃剑,既可带来就业机会,也会对外国投资并购企业、新设企业以及受外国投资影响的国内相关企业中职工的就业、劳动安全、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等权益产生负面影响。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外资法均不能有效保障上述企业职工的就业安全,故须在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时,将保护和促进就业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将外国投资对就业的影响列为国家安全审查因素,明确就业安全审查部门及其职权,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重启制度。有了比较健全的就业安全审查制度,就可以通过事前审查来避免外国投资危及就业安全,通过事中和事后监管来保障就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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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海外投资涉税风险的法律防控
作者:
陈业宏;舒喜平
期刊: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年(04):161-173 ISSN:2096-3785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一带一路;海外投资;涉税风险;国际税收协调;税收服务
摘要:
我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会遇到国际重复征税、BEPS背景下的反避税、未能充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收争议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等诸多风险问题。为应对这些涉税风险,中国需进一步加强国家间税收协调,以建立符合我国与沿线国家共同利益的国际税收协定为目标,探索税收协定的谈判协商与冲突协调机制。一方面,我国应提高税收征管透明度、优化税收服务,共同营造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另一方面,我国还应以提高税收治理能力为目标,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管理机构。此外,投资者亦应树立海外投资涉税风险防控观念,积极了解沿线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减少对国家政策的依赖,主动实施税务调研与风险评估,制定合规性税务筹划与安排,以提升涉税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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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班工资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
陈业宏;姚晴
期刊:
学习与实践 ,2016年(9):73-78 ISSN:1004-0730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姚晴]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加班工资标准;标准工时制;保护工资支付
摘要:
实践中,加班工资立法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范围、自主加班的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共决权都缺乏明确规定,同时对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惩罚也较轻。本文主张明确将劳动者的全部收入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认为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允许和默认的自主加班以及计件工资制下定额不合理导致的自主延时工作,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建议赋予劳方加班工资共决权,使加班工资共决变成资方的义务,而并非平等的对话;主张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仅要补足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同时还要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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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就业权的程序法保护
作者:
陈业宏;周叶婷
期刊:
学习与实践 ,2016年(5):53-61 ISSN:1004-0730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周叶婷]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程序法保护
摘要:
我国现行程序法在保护平等就业权上存在着立案难、举证难、费用分担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建议修改平等就业权侵权案件立案审查标准,不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使公益主体可参与诉讼,明确诉讼受案范围;设立平等就业委员会,并赋予其调查权,专门处理侵犯平等就业权的纠纷;侵权举证责任主要分配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只承担提出歧视行为表面证据的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败诉时承担对方的律师代理费;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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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
陈业宏;洪颖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5年(5):81-85 ISSN:1000-2952
作者机构:
[洪颖;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法律为了从经济上提高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成本,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而授权法院可以判处不法行为人的赔偿数额超出其行为实际造成损害数额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该制度使得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远远超出其违法所得,并警醒潜在违法人远离违法活动.然而,我国2015年4月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明确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首负责任制,并调整了赔偿基数和赔偿数额,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其设计的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且消费者维权成本与维权所得比例极不协调,致使食品安全问题无从解决.所以,有必要从主观要件、赔偿金数额计算标准、相关因素考量、配套制度等方面重新构建一个符合经济合理性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而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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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税率的反思与重构——以按劳分配原则为视角
作者:
陈业宏;黄媛媛
期刊:
法学评论 ,2013年31(3):98-104 ISSN:1004-1303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黄媛媛]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分配正义;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
摘要:
我国现行个税法中劳动所得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税率,税率制度不合理,严重削弱了劳动者劳动创造积极性,降低了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在个税法中应以按劳分配为分配正义的衡量尺度,明确界定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内涵和范围,根据所得在个人生活和生产中的价值地位重构税率.对劳动所得实行低额累进税率,对非劳动所得实行高额累进税率,鼓励劳动创造财富.对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必需的所得实行免税,对劳动所得征收较低的税收,对非劳动所得征收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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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套利规制困境与反思
作者:
陈业宏;黄辉
期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02):90-95 ISSN:1003-5230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黄辉]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监管套利;金融风险;混业监管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流动,经济一体化需要各国采取统一的法律监管制度,然而当下差异化的监管制度使金融经营者产生了不同的收益.金融经营者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在不同的制度中转换经营行为,获得经营收益,从而形成监管套利.监管套利产生的“监管竞次”和“监管宽容”最终造成世界范围内金融风险.同时,监管套利在法律上也是不正当的.因此,需要积极探索后危机时代关于监管套利法律创新的新思维,采取统一法律监管标准、完善信息获取方式、加强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规制国际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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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裁量权的限定与控制
作者:
陈业宏;田玉军;黄媛媛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3年(2):66-72 ISSN:1000-2952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田玉军; 黄媛媛]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行政裁量权
摘要: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行政裁量权是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核心.为防止裁量权的滥用、误用和消极使用,应当取消审查主体等等不必要的裁量,限定和建构对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的裁量,加强人大常委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并购安全审查机关的控制.明确联席会议的固定组成机关,细化"国家安全"、"控制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的裁量标准,构建裁量公开机制、民众参与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保证裁量正义.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the core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system in foreign investors' acquisition.In order to prevent abusing,misusing and negatively using of the discretion right,we should cancel unnecessary discretion,define and set the discretion right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review range,content and procedure.We should also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people's congress,administrative organ and people's court.It is suggested forming the fixed composition organs of joint meeting;making the concepts of "national security","right of control" and "the acquisition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clear;and constructing the disclosure mechanism,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to ensure the discretionary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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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作者:
陈业宏;田玉军
期刊:
学习与实践 ,2013年(05):73-79 ISSN:1004-0730
作者机构:
[田玉军]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摘要:
本文分析提出将未经行政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均不妥当,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实行有选择性的行政审批制。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应仅适用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对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应坚持股东转让股权须经他方一致同意,不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中有关“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并应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加以完善;将侵害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均不合理,应将其认定为效力未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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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用外资立法指导思想反思
作者:
陈业宏;周叶婷
期刊:
法学杂志 ,2013年34(3):39-48 ISSN:1001-618X
作者机构:
[周叶婷;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利用外资;指导思想;外资立法
摘要:
利用外资最终的结果应当是东道国运用外资所得的利益远大于为吸引外资所付出的代价,否则就是被外资利用。遗憾的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益不尽如人意,反而为发达国家实现他们的目标作了嫁衣。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外资立法没有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外资立法鼓励外商扩大出口加剧我国贸易顺差,使许多国内外贸企业由于境外订单剧减而关闭。鼓吹中国经济越开放越安全,从而主张弱化审批,不惜开放市场换取外商技术。外资立法将国家经济利益的增长作为利用外资的首要目的,忽视了国民利益。文章对这些思想正本清源,确立了保护适度出口、平衡利用外资与国家经济安全、鼓励境外获取技术和藏富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希望能将这些指导思想贯穿于外资立法的整个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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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构建
作者:
陈业宏;黄媛媛
期刊:
现代经济探讨 ,2012年(11):55-58 ISSN:1009-2382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黄媛媛]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外贸法;中小企业;贸易调整援助
摘要:
全球金融危机不仅直接给中小企业带来市场风险,由其引发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小企业的负面影响更甚。国内企业法难以预防和抵制外贸风险和侵害,在外贸法体系中构建中小企业贸易调整援助制度至关重要。援助不是目的,调整才是根本目的。贷款、补贴等财政援助可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无法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应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产业、劳动技能、管理、市场等方面及时作出人事、财物和制度的调整,调整产业结构,保障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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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外资并购立法宗旨之比较
作者:
陈业宏;夏芸芸
期刊:
法学评论 ,2012年30(3):108-116 ISSN:1004-1303
作者机构:
[陈业宏; 夏芸芸]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外资并购;立法宗旨比较;鼓励与限制
摘要:
美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可概括为“限制外资并购”,借以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和职工就业利益。而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是“鼓励外资并购”,其维护的利益虽然也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和职工就业利益,但在并购前提、利益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和措施以及政府作为义务等均与美国立法宗旨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应立足于国家、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把“鼓励外资并购”改为“限制外资并购”;对外资并购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持目标企业职工已有就业并增加新就业;设立外资并购联合审查委员会;赋予目标企业职工听证权和参与并购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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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目标企业职工反并购权
作者:
陈业宏;黄媛媛
期刊:
江苏社会科学 ,2012年(1):97-103 ISSN:1003-8671
作者机构:
[陈业宏; 黄媛媛]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目标企业;反并购;职工反并购权
摘要:
我国企业并购对目标企业职工利益的忽视以及相关法制的缺位使职工反对并购的意志无法表达,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主体地位难以实现。基于劳动力产权论、企业合同论等理论,确认和构建目标企业职工反并购权不仅能缓解劳资之间的冲突,更有助于提高并购整体效益,促进私事领域的自我救济。职工反并购权是一种“推定”的权利,由职工反并购共同决策权、反并购经济罢工权、反并购诉权等权利构成。在权利救济方面,对诉讼主体、庭审程序、举证责任、法律责任等条款的设置应有利于保障职工反并购权,追究违法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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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贸法对劳动就业权的保护及其启示
作者:
陈业宏;黄媛媛
期刊: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14(3):43-50 ISSN:1009-0150
作者机构:
[陈业宏; 黄媛媛]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美国;外贸法;劳动就业权;立法保护;立法启示
摘要:
美国外贸法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等措施全方位保护工人及其所在的企业、产业,明确规定国会、总统、商务部、国际贸易法院等国家机构保护劳动就业权的作为义务,同时授予劳工组织等主体享有保护工人劳动就业权的权利。我国外贸法应当将保护外贸关联企业职工劳动就业权作为首要立法宗旨之一,明确各机关保护职工劳动就业权的积极作为义务和责任,防止外国政府滥用贸易政策法律和各种新旧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侵害职工劳动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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